法官说法: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兴友公司是一家从事濮阳儿童癫痫病医院货物运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兴友公司为科技公司运输设备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火灾,致科技公司设备全部损坏。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居所与兴友公司的营业场所在同一地方,公司没有单独的账簿,李某可以随意支配公司盈利。故科技公司将兴友公司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兴友公引起癫痫病的原因司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癫痫病的起因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兴友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故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兴友公司与李某共同赔偿科技公司损失30万元。 法官分析:本案中,兴友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公司为单个股东所有,如其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则法人独立地位不能保证。为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创设了对一人公司实行公司人格否认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由股东证明其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科技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兴友公司财产与李某财产混同,已严重损害其利益,而李某未提供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的证据,故李某应承担濮阳儿童癫痫病医院不利法律后果,法院认定李某应与兴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兴法院 郝文婷 上一篇:得了痛风的吃货们福利来啦 下一篇:我家有个孩子是两面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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